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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库〔2017〕12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环保局: 为推进和规范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现将第二十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环保清单)印发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保清单(附件1)所列产品为政府优先采购产品。对于同时列入环保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列入其中一个清单的产品。 二、未列入本期环保清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优先采购的环境标志产品范围。环保清单中的产品,其制造商名称或地址在清单执行期内依法变更的,经相关认证机构核准并办理认证证书变更手续后,仍属于本期环保清单的范围。台式
索 引 号: 000014672/2008-00657 分类: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产业信息发布单位: 财 政 部 生成日期: 2008年08月07日 环境保护部名 称: 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
索 引 号: 000014672/2006-00782 分类: 环境政务管理信息\新闻发布发布机关: 国家环保总局 生成日期: 2006年11月22日名 称: 我国将逐步推广政府绿色采购制度 今日,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向新闻媒体通报,我国将逐步推广政府绿色采购制度。这位负责人说,环保总局和财政部联合
索 引 号: 000014672/2007-00209 分类: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产业信息发布单位: 财政部、环保总局 生成日期: 2007年03月14日名 称: 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文 号: 财库[2007]20号
000014672/2006-00220 分类: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产业信息发布机关: 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 生成日期: 2006年05月08日名 称: 关于中国环境标志有关事项的复函文 号: 环办函[2006]242号 &n
????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我国土地、淡水、能源、矿产资源和环境状况对经济发展已构成严重制约。要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切实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发展循环经济,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坚持开发节约并重、节约优先,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大力推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形成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节约型增长方式。积极开发和推广资源节约、替代和循环利用技术,加快企业节能降耗的技术改造,对消耗高、污染重、技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编制各项发展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制订和实施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加快制定促进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相关标准和评价体系,加强技术开发和创新体系建设。要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根据生态环境的要求,进行产品和工业区的设计与改造,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在生产环节,要严格排放强度准入,鼓励节能降耗,实行清洁生产并依法强制审核;在废物产生环节,要强化污染预防和全过程控制,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合理延长产业链,强化对各类废物的循环利用;在消费环节,要大力倡导环境友好的消费方式,实行环境标识、环境认证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大力推行建筑节能,发展绿色建筑。推进污水再生利用和垃圾处理与资源化回收,建设节水型城市。推动生态省(市、县)、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为抓住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必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取得最大的经济产出和最少的废物排放,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消费环节要大力倡导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鼓励使用能效标识产品、节能节水认证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绿色标志食品和有机标志食品,减少过度包装和一次性用品的使用。政府机构要实行绿色采购。 &nb
??为抓住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必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取得最大的经济产出和最少的废物排放,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消费环节要大力倡导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鼓励使用能效标识产品、节能节水认证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绿色标志食品和有机标志食品,减少过度包装和一次性用品的使用。政府机构要实行绿色采购。 &nb
关于中国环境标志认证有关事项的声明近日,有一个叫做“中国环境标志国际标准认证推广中心”的单位,向各房地产开发商及建筑企业发函,声称:“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由中国环境标志国际标准认证推广中心负责实施对房地产企业及建筑产品进行ISO14021(2型)环境标志认证工作”,并将于2005年10月组织召开“首届绿色、节能建筑发展高峰论坛”。为正视听,特声明如下: 1、“中国环境标志”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注册的环保领域的证明性商标,未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允许,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使用。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授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认证中心(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开展“中国环境标志”认证工作。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从未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开展“中国环境标志”认证工作及其他相关活动。 3、国
索 引 号: 000014672/2004-00181 分类: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产业信息发布机关: 国家环保总局 生成日期: 2004年05月17日名 称: 关于表彰中国环境标志优秀单位的通知文 号: 环发[2004]79号 主 题 词:&n